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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年03月03日 16: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依据国家、省市以及学校疫情防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返校前(或放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属地及学校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返校前14天,按时在学校指定APP上打卡,确保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出现不适症状或有异常情况及时按规定流程上报。

第二条 学生返校途中乘坐公共交通,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与其他人员保持距离,全方位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条 校园实行严格管控,学生返校后,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学生非必要不出校,确有特殊情况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进出管理规定,配合出示请假条、健康码、行程码等并进行体温检测,不得冲撞门岗和拒绝学校门岗检查。严禁以任何方式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

第五条 严禁翻越和破坏学校围栏随意出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学生每日自觉通过宿舍门禁或体温计按时完成体温检测和健康报告,出现发热(体温≥37.3℃)、干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并积极配合学校防控工作。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及时并如实上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乱报、瞒报、漏报、谎报个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和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

第八条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教学楼、餐厅、图书馆和校园公共区域等场所的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主动配合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有序排队、疫苗接种等管理。

第九条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通风,做好班级、宿舍卫生工作。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并做到以下几点:

1离校期间要规划好行程路线和方式,不得私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

2.外出期间做好个人防护,须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

3.自觉配合所经区域疫情防控管理,主动配合体温测控、健康码、行程码核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相关行为规定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一)未遵守门岗管理和检查规定,强行冲卡进入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接通知和未经审批擅自返校或违反学校返校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按时按规定返校销假者,或私自带入、留宿校外人员,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翻越和破坏学校围栏(墙)随意出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上处分

(四)拒绝配合测量体温、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或在隔离观察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打卡,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乱报、瞒报、漏报、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旅居史、接触史、境外逗留史者,或私自前往、途经中高风险地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按规定进行请假审批或报备且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网上散播或转发与疫情相关、学校管理相关谣言、虚假信息、不实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的相关行为同时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适用的管理规定。有其他违反地方政府或学校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凡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奖学金或者其他荣誉。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发现违反疫情防控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依规作出相应处理,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 ()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317日印发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条例》(试行)同时废止。